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废旧物品出售工作的管理,使废旧物资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基本职责: (一)各类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分析、确认;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办理,将废旧物资移交总务部; (三)总务部: 1、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废旧物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2、负责对移交后的废旧物资的分类处理和变卖
(四)总经办负责对废旧物资变卖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四条 使用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 (一)不允许将可利用的物资当废品处理; (二)异常报废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向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物资报废手续; (三)确属报废的物资应与可使用物资分开,归集到指定地点或安排责任人进行管理,必要时建立台账; (四)所有报废后的物资一律由原使用部门移交给总务部,总务部负责进行处理或变卖;总经办、财务部全程监督
第五条 销售退货处理
销售退货到达退货办后,经退货办工作人员清点数字、移交总务部报废处理
报废处理程序参照《退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机械设备、计量器具报废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送归口管理部门鉴定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对申请报废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可以利用的零部件进行拆卸; (二)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应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三)使用部门负责将已报废的机械设备统一移交总务部处理,凭《待报废设备鉴定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产生的残次品(无法再利用)、下脚料(无法再利用)及废旧低值易耗品等,由各部门移送到总务部处理,对于价值较大的物资须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
第四章 废旧物资变卖 第八条 总务部将所有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