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004]第 27 号令 2001 年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 年10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9 次部务会议修;2004 年 11 月 1 国土资源部第 27 令公布;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