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危化〔2007〕62 号【发布日期】 2007-04-26【生效日期】 2007-04-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 则(试行) (安监总厅危化〔2007〕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 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1 年。现将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践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联系。 联系人:程云书电话:010-64463239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 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