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贵州省建设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施工场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场地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施工场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施工场地安全、洁净、美观、文明、卫生、环境的综合要求。第五条 建设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加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总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建设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第七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施工场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八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坡、幕墙等大型特别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场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 2 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