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转,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节目、技术、运转、维护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全面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有线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插入、干扰、解扰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不得擅自拉接有线电视网络
第二章 节目安全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证传输和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只能传输和转播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
必须要使用专门频道完整传输和转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条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下列节目:(一) 违反对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