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XX 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教〔2008〕95 号 发布单位:科技局发布日期:2008-12-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 新 能 力 推 进 海 峡 西 岸 经 济 区 建 设 的 决 定 》 ( 闽 委 发[2006]21 号)的规定,特设立 XX 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 XX 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福建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 XX 省(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在 XX 省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保护和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 第六条专利申请和维护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申请、专利维护进行资助。资助的范围按照 XX 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利保护 主要用于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纠纷调解及侵权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合作与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 第八条专利管理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工作表彰和奖励等。 第九条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立、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十条其他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专利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资助与奖励第十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专项资金对我省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资助标准按照 XX 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