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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国税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的四个问题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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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国税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的四个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重点关注的四个问题河北国家税务局 问题 1。哪些资产损失用清单申报方式。哪些资产损失用专项申报方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 号)的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 500 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 2013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 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能否延期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号)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问题 3。企业申请资产损失应提供的确认证据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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