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育培训者、受教育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促进发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6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培训机构,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XX 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培训机构是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必须突出技能训练,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会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职业培训的特点和规律,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二)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有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三)有与培训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其中,专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兼职教师不得超过40%; (四)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其中,租赁的场所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 3 年; (五)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 5 万元(不含固定资产);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