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绿色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力推进“四城同创”,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先进单位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绿色创建工作),规范绿色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创建的达标考评工作由 XX 市绿色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市环保、文明办、教育、民政、商务、卫生、旅游、园林、妇联等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考评工作。XX 市绿色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四城同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 XX 市环境保护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市绿色创建目标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是本地区绿色创建工作的责任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为参与配合部门。 第三条绿色创建的申报和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符合 XX 市绿色创建基本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创建 XX 市绿色先进单位。 每年三月底前,由要求创建绿色先进单位的单位主管部门和本辖区环保主管部门推荐,向 XX 市环保宣教信息中心申报创建,每年十二月下旬由 XX 市绿色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验收,次年一季度内择时进行命名表彰。 XX 市绿色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组织对全市绿色 创建单位不少于两次的绿色创建工作现场检查督办,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计入年底考核验收的综合评分之中。 第四条绿色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以 XX 市绿色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 XX 市绿色先进单位考评标准为考核验收依据(见附件)。 第五条对申报创建绿色先进单位的考核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征询意见以及综合评分等五个步骤进行考核验收。 第六条 XX 市绿色先进单位考评标准总分值 100 分,达 90分以上,由 XX 市绿色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授予 XX 市绿色先进单位称号。低于 90 分的,不予通过验收。 对符合国家级、省级绿色先进单位基本条件的单位,由 XX市环保局择优向省环保厅申报创建。 第七条对每年获得 XX 市绿色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由 XX市环保局在 XX 市主要媒体进行公告,排名先后按考核验收的实际得分确定。 第八条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内申报绿色创建的单位进行协调、检查、指导和服务。 XX 市环保局对每年获得市绿色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按考核成绩分为 一、 二、三等奖,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环保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XX 市“四城同创”办将绿色创建工作目标 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年度的重要考核内容。同时,也列入对 XX 市绿色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