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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 479 号【发布日期】 2006-11-13【生效日期】 200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政府网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9 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11 月 1 日国务院第 1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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