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 XX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部分) 修订稿 v2
0 出租汽车、城市轨道、汽车租赁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第一节建设与运营衔接监管工作规范 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前期规划、可研、初步设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新线运营安全评估
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依法办理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 3 个月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由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通试运营
三、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
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试运营期满,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 30 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
评审包括试运营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遗留问题完成情况、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 1 员配备完善情况
评审合格后转入正式运营
第二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一、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组织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日常运营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一)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交通路网运营的要求制定运营组织方案,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运营组织方案应包括行车组织方案、工程车运输组织方案、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组织方案、乘务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票务组织方案、维修组织方案、车辆组织方案等方面的内容
(二)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线路设备等特点,按照运营组织方案相关组织要求,建立健全各专业的运作手册和实施保障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