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市场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所属各类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防火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公安部61 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防火安全职责,保证防火安全。 第三条市场负责人是市场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市场应当建立防火安全组织网络,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各岗位,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防火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市场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市场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防火工作与市场的租赁、经营、服务、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三)确定各级、各岗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市场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安全员,组织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不少于 2 次的演练; (六)每季向上级报告防火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安全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事故及处理情况、防火安全管理经验、其它要求等。 第五条市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分管本市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对市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实施以下防火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防火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市场内部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查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拟订防火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市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防火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对市场员工和聘用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管理市场义务消防队,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市场负责人报告防火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场在取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开业经营。日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