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因工作失职或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确保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制定本规定。 2.新疆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奖励基金的来源如下: 2.1 每年由公司安排预留 120 万元。 2.2 省公司对所属单位未完成年度安全指标,从各单位安全考核部分中的扣款。 2.3 省公司所属单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对省公司领导的处罚,由省公司提出建议,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厂处级领导的处罚,由单位提出建议,省公司决定;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决定,报省公司审查备案。 4.对事故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系指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疆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经济处罚有: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工资降级等。 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性质,按本规定进行处罚。由省公司下达事故批复文件时,一并下达事故处罚通知单。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处罚通知单一个月内,将罚款上交省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无故或拖延不交的单位和个人,按罚款金额每日 1%交纳滞纳金。 第二章奖励 6.受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发供电先进企业,由新疆电力公司酌情给予 5-15 万元的奖励。凡受到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先进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及安监科、生技科、公安科有关人员,由省公司酌情给予每人 500-1000 元的奖励。 6.1 省公司所属发电、供电、基建企业、调度部门等,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经评选授予先进企业或安全先进企业称号,并在全疆电力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 6.2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并给予表彰奖励。 6.3 根据不同类型发、供电单位长周期安全生产难易程度,其奖励标准如下表: 6.4 安全生产记录超过 1000 天的单位,每递增 200 天,按1000 天标准进行奖励。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公司奖励,非统一核算单位执行省公司奖励标准。长周期安全生产天数由省公司认定。第三章处罚 7.发生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