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管理办法[合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附件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 gmp 认证工作
负责药品 gmp 的制定、修订以及药品 gm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设立国家药品 gmp 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 gmp 认证工作;负责进口药品 gmp 认证和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 gmp 互认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 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 gmp 认证的初审工作;负责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gmp 认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 gmp 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第二章药品 gmp 认证申请与审查第四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 gmp 认证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已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药品 gmp 认证,并取得《药品 gmp 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药品 gmp 认证
第五条申请药品 gmp 认证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