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授权组织: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 2、《XX 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州(地区),县(市、区)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商品管理工作
” 3、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4、《XX 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6、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7、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8、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9、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10、商务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