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XX 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负责、以责论处、奖惩对应、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奖金的核算、发放和罚款的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管各发电、供电、施工等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年度安全目标奖 1
省公司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目标,对省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层单位年度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省公司对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1),各单位对职工进行奖励;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奖惩规定表彰条件的基层单位,省公司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给予表彰
申报表见附表 2
各单位安委会按照“以责论处、奖惩对应”的原则考核奖励到人
第六条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企业和单位,省公司发贺电祝贺,并按附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