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消防安全条例 XX 省消防条例 XX 省消防条例(2010 年修订)2010 年 12 月 17 日 17 时 22分 40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 “消防”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 《XX 省消防条例》已由 XX 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XX 省消防条例》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XX 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金融系统、各类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捐赠消防公益事业。 第五条每年的 11 月 9 日为本省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