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 市 XX 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社保经办机构、区农医办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伪造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报、重报医疗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区农医办向参保单位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向全区通报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享受 3 至 12 个月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的医保病历卡、医保 ic 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给他人享受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医保病历卡、医保 ic 卡就诊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伪造、涂改、毁损医疗文书等手段,配取与本人疾病不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符的药品、药械,或超量配取药品、药械,或骗取与本人疾病不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符的医疗服务的; (四)变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药械,或变卖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内医用材料、服务项目的; (五)拒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