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20XX 年)范文大全 XX 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冀产办[2007]3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 XX 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
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 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 5000 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 万元以上,贫困地区 2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 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 5000 万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 10 亿元以上,贫困地区 8 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