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推荐 5 篇] 会议要求各县区医保中心在开展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中要做到“七个明确”
①明确参保对象
(一)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职工; (二)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组织及其聘用的职工;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外使用的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
②明确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统一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0
5%向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③明确市级统筹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
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市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④明确各自职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务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区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务
⑤明确操作流程
各经办机构要根据《XX 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 号)规定,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稽核监督、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伤保险工作
⑥明确相关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医疗终结后可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手续,劳动能力鉴定后,可办理等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⑦明确待遇支付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XX 省实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