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司法审计报告的法律应对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论文虚假司法审计报告的法律应对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冯海艇法律就像一张大网,由点及线到面,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立体空间,将所有的法律人笼罩在内,法律人按照法律的逻辑、规则各司其职,以期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目标
但是现实总是不能尽如人意,在这张大网不能有效的工作时,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对其进行修修补补,完善其功能;如同涓涓细流,积少成多,最终汇入大江大河
律师执业过程中,能够发现的问题琐碎而零散,就像法网中出现了残破的连接点,只有通过有效的梳理,指出其中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发挥应有的效力
笔者执业过程中接手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在损失鉴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司法过程中的是非曲直及如何应对,想通过这个案例做一个探讨
一、案件背景介绍20XX年7月,s制鞋公司(简称:s公司)登记成立;20XX年10月,s公司与h财产保险公司(简称:h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于s公司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财务制度,公司财产采取估价投保,*(本案需要进行司法审计鉴定的根源)20XX年11月,s公司发生火灾事故,h公司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查勘定损,初步确定损失金额为100万元左右;s公司认为定损金额过低,从此拒绝配合h公司的调查工作,双方就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论文20XX年5月8日,s公司自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就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之后向XX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55万元
20XX年1月15日,h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争议源自流动资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火灾中已经全第1页共15页部灭失)的确定,由于h公司不认可s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所确定的损失金额,h法院遂委托z会计师事务所(简称z)对于s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