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鄂建[1996]225 号 一、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的管理,根据建设部(1989)第 4 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和省技术监督局、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标准》(d42/1091996)以及我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一个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并可根据本辖区内的城镇规模和鉴定工作量的大小,设立若干个房屋安全鉴定分支机构。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2、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3、配备有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一定的运转资金和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 5、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申报领取《XX 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旷申报领取《资质证书》时由地(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六、《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鉴定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方可补发。 八、鉴定机构的办公地点、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九、鉴定机构如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 30 日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鉴定机构如撤销,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资质标准为:l、甲级鉴定机构: a、具备鉴定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7 人;b、工民建或结构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c、流动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 2、乙级鉴定机构: a、具备鉴定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b、工民建或结构专业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c、流动资金不少于 5 万元。 3、丙级鉴定机构: a、具备鉴定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3 人; b、工民建或结构专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2人;c、流动资金不少于 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