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审批程序及材料 发表时间:2010-12-01 浏览:840 发布科室:民间组织管理科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名称核准申请; (2)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审查意见,有执业许可证的提供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5)同意登记的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帐户、验资,填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 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依据; (6)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机构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帐户、 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材料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依据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单
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联系方式、住址,拟任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房产单位出具证明,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三者之一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民办非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