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
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