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处理方法 丢失防伪税控设备 发布日期:2012-02-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金税卡、ic 卡、读卡器、延伸板或通用发行器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设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 进行处理。 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十)。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二、提供资料: 1.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 失被盗时间等)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金税卡、ic 卡、读卡器、延伸板或通用发行器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设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丢失、被盗金税卡(ic 卡)情况表》及报送相关资料。 (二)受理 金税工程管理岗位人员应对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丢失、被盗金税卡(ic 卡)情况表》及附送资料后,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防伪税控设备种类、数量等情况;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纳税人。 (三)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丢失、被盗 金税卡(ic 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 同时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ic 卡)情况表》。 (四)资料归档 金税工程管理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丢失、被盗金税卡(ic 卡)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