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 《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50 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
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
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
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 6 个月,6 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 1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
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
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
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程序 1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
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
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