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大全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本请求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区**街道*****被申请人(本请求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区科学城**路***法定代表人:**仲裁反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651188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结算违约金人民币150 万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及其损失人民币 350 万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0 万元。 五、本反请求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有限公司(目前已由被申请人所吸收合并)于2004 年 5 月 8 日签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该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土建工程,具体包括生产厂房,***成品仓库,**行政研发楼以及***生产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土建工程以总价 13750 万元包干,工程开工日期为 2004 年 6 月 1 日,施工日期为 240 个日历天。前述《施工合同》签订后不久(即 2010 年 5 月 31 日),双方即又补充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将申请人的工程承包范围调整为“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以及原《施工合同》中约定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 在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照《施工合同》对涉案项目土建工程部分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据《施工合同》所承包的施工范围进行多次变更;而且将本由我司承包的工程违反协议分包给别的单位施工,造成我司极大损失。鉴于前述情况,双方当事人又于 2005 年 1 月 5日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下称《补充协议(2)》,确认截至 2010 年 9 月 1 日,因申请人施工范围较《施工合同》发生多项变更,故原《施工合同》约定的 3750 万元包干价上调为 13925 万元;此外,《补充协议(2)》还在第 二、 三、四条约定中对其他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待确认的施工项目约定费用的增加及据实结算等内容。 此后,申请人根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以及被申请人的要求,就承包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以及增加的分部、分项施工项目进行施工。事后经核算,申请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造价为 147,998,188 元。为及时取得工程结算款,申请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