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 XX 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业务讲解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一、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 日内将《XX 县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一式两份,报 XX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 3 人以上(包括 3 人)的伤害事故,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 二、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 XX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 XX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就医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 XX 县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包扎或抢救,伤情平稳后转往我区协议医院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参保单位应在入院 5 日内填写《XX县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一式两份,写明未送协议医院治疗的原因,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报 XX 县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逾期未报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 XX 县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在 5 日内填写《XX 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一式两份, 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由参保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报 XX县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医疗费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不能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 3、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医院时,由诊治医院填写《XX 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一式两份,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 XX 县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批准后实施。 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时,由市级经办机构指定的两家以上教学医院填写《XX 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一式三份,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 XX 县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往市外就医。 4、工伤职工到职业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业病时,由职业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在 5 日内填写《XX 市工伤职工职业病治疗审批表》(表五),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 XX 县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职业病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