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排污许可证提供材料清单 (以下所有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即可)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 1 年内合法有效的《XX 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 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 可 证 的 , 提 交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表)》,不再提交《XX 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 1 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 1 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6.《XX 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新建排污单位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供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5.未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 1 年内合法有效的《XX 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 1 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6.《XX 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