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XX 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 2 号 《XX 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8 月13 日省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5 年 9 月 6 日 XX 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场所、场地(以下统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旅游、工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信访、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