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及材料(参保单位)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及材料: 1、政策依据: 《XX 市失业保险条例》(XX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2 号) 2、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3、办理程序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送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XX 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应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 60 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将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缴费认定。原单位将已认定的个人缴费登记卡、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整档密封后交给职工本人,以便再就业后新单位续保以及累计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应具备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式两份) 2、失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 3、XX 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由参保单位填报并记录缴费时间、金额)一份 4、提供失业职工个人档案;(材料内容齐全) 5、提供失业职工居住地及所属辖区(户口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