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执行书 申请人 XX 县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宪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传姓,XX 市 XX 县区大营社区 3 号,电话18237548166。 申请被执行人 XX 市 XX 县区北渡镇人民武装部。法定代表人王二琰。 地址。XX 市 XX 县区北渡镇人民政府院内。 请求事项 请求恢复强制执行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平经初字第 56 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XX 县区建筑工程公司与 XX 市河滨以劳养武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经济纠纷一案。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995)平经初字第 56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XX 市 XX 县区北渡镇人民武装部将 XX 市河滨以劳养武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改为 XX 县区以劳养武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后又将其撤销,并下发平湛北武(1997)1 号文件,XX 市 XX 县区以劳养武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北渡镇人民武装部承担(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 年已将 XX 市湛河北渡镇人民武装部变更为被执行人)。因武装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现发现有财产执行,因此申请恢复执行 XX 市 XX 县区北渡镇人民武装部,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XX 县区建筑工程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