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意见》 制发机关:XX 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06-02-14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资质通知索引号: 00511773401020320060014 编 青建房字〔2006〕7 号号: 标 题:关于印发《XX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XX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XX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授予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条例》和《XX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授予已取得暂定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符合《XX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一至四级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资质的申请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 一、 二、 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
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资质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
当地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验核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开发主管部门
对需要报送建设部、省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由市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申请材料 6
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填报《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