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年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规定 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 1、凡单个物品价值在 500 元以上,被列为固定资产的各类物品(含棉布类),因使用时限过久,或因部件破损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需强制更新时,可予以报废处理
2、需报废的物品必须由原使用科室一式 3 份填写财产报损申请单(500 元以上的物品必须附上书面报告),由维修部门负责人或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如下权限审批: (1)原值单价在 500 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报废
(2)原值单价在 500 至 2000 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废
(3)原值单价在 2000 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3、财产报废申请单经审批签字后,由原使用科室将申请单和实物交库房收存、建帐和待处理后销帐
4、库房收到报废的实物后,应按如下权限处理报废物品: (1)原值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决定(数量在 10 件以上,应报告主管院长)
(2)原值单价在 500 至 2000 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 长决定
(3)原值单价在 2000 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5、库房处理变价物品作价时,必须有财务科和设备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员在场
报废物品变价,原则上按 3%-5%计算变价金额或按市场行情商定
采取拍卖形式处理的,按拍卖价处理;上级鉴定书有残值意见的,原则上按鉴定意见处理
6、处理变价物品后,库房应将变价处理金额填入财产报废申请单,并于每季末将已销帐的财产报废申请单一道上报财务科
7、财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必须在收款 3 天内如数交入财务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
医院物品报废及赔偿制度 1、报废 ① 凡医疗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
② 需报废的各器材,必须经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