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 号)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新农合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农[2011)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筹资标准及基金划分 第二条 新农合筹资标准为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 124 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 136 元,农牧民个人缴纳每年每人40 元,年人均筹资标准为 300 元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省级 120 元、州 (地、市)级不低于 8 元、县(区、市)级不低于 8 元的标准分级承担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按保障功能和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并分项列账,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
当年结余基金转入下年度相应分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
人均 225 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基金
人均 55 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 40 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门诊统筹人均 15 元,用于 22 种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
人均 15 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首次常规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在 3000 元以上大额医药费用的再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
人均 5 元,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的透支,也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
风险基金达到统筹地区当年筹资总额的 10%后不再提取,人均5 元的风险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三章 补偿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符合 XX 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