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 号)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新农合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农[2011)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筹资标准及基金划分 第二条 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 124 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 136 元,农牧民个人缴纳每年每人40 元,年人均筹资标准为 300 元。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省级 120 元、州 (地、市)级不低于 8 元、县(区、市)级不低于 8 元的标准分级承担。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按保障功能和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并分项列账,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当年结余基金转入下年度相应分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人均 225 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基金。人均 55 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 40 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人均 15 元,用于 22 种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人均 15 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首次常规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在 3000 元以上大额医药费用的再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人均 5 元,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的透支,也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风险基金达到统筹地区当年筹资总额的 10%后不再提取,人均5 元的风险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三章 补偿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符合 XX 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 XX 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条 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