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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璧山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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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璧山环保局 XX 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18〕318 号 被处罚主体:XX 市禹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培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74850508 地址:XX 市璧山区广普镇大石塔村 3 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 年 5 月 4 日,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对 XX 市禹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停运废气治理设施二级喷淋未停运生产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XX 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关于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之规定。 证据如下: 1.2018 年 5 月 4 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 年 5 月 29 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余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 年 7 月 16 日,XX 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所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18〕307 号); 4.影视资料。 以上证据 1、 2、 3、4 证明你公司停运废气治理设施二级喷淋未停运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存在。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 XX 市禹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6 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18〕301 号),证明我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队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 XX 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XX 市禹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停运废气治理设施二级喷淋未停运生产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XX 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XX 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我队研究讨论决定,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3.你公司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依据《XX 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停运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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