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XX 省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11"40 号 【颁布时间】 2011-4-20 【失效时间】 2013-4-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011 年第 5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又好又快地服务于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办事处、马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横沟桥镇等纳入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