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41号发布)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有效期内或有效届满,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相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三)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五)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吊销)采矿权许可证; (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相关说明:州级及以上采矿权审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以及采矿权登记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