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20XX 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三)外资企业设立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 (五)新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 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 号)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 年 9 月 4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 6 号)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 2000 年 10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 301 号)第七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46 号); ( 八 ) 《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 国 发〔2004〕20 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