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查处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城执行复字[2014]第 1325 号 答复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联系电话:***住所地:***复议申请人****不服答复人所作出的****城执(限)拆字[2014]第 1325 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 XX 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 ****号)、XX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字【2001】 ***号)、《****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淮发【2001】 ***号)、****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发【2002】 ***号)的规定,答复人作为****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具备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并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 1 页共 5 页 二、复议申请人所涉房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经答复人查明
复议申请人在***********13 号 11 幢(原糖果厂宿舍),未按照 2005 年 12 月 16 日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设的内容,擅自增建主房二层部分,砖混结构,面积 47
63 平方米,对于该部分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2 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航测图、现场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证
复议申请人在陈述申辩及提供的材料中,也表明涉案房屋并未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规划局核准的建设内容仍为“危房主房翻建,一层”,且至今复议申请人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