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XX 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XX 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
2 术语 2
1 社会单位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2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5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 消防安全管理人 根据单位的需要,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实施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7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单位内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机构、部门,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8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9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10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以专职、志愿消防队员为主的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