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XX 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 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XX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00 万元)的; (二)跨区(县)的;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 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安全中介组织)或自主组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