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消防安全条例 XX 省禁毒条例 (2004 年 8 月 6 日 XX 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工作应当遵循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和强制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和强制戒毒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劳动教养管理和禁毒普法宣传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 二、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的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禁毒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并对检举揭发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和禁毒科研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范和查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查缉和打击力度,开展毒情调查,建立涉毒人员登记档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缉毒堵源截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沿海边防口岸、机场、 1 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及人员、货物实行检查,切断毒品贩运通道。 第八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 禁止强迫、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禁止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无毒社区”建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民进行禁毒教育,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毒品,健全和落实禁毒责任制,积极开展和参与“无毒单位”、“无毒社区”建设。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