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大全] 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辽资认办字[2010]01 号 -------------------- 关于 2010 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流程,现就 2010 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中需要明晰的工作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对市级初审的要求 市级初审实行责任制
市经信委指导企业按照辽经资源[2007]392 号 、 辽 经 信 资 源 [2008]160 号 以 及 辽 经 信 资 源[2010]90 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报申请材料,认真核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要对企业提供的所有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上报前各部门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严格把关,共同负责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在组织专家评审时,如存在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填报的信息表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使得专家无法做出准确评审意见(技术问题除外),视为没有通过评审
二、对省、市抽查制度的要求 从 2010 年起建立省、市两级抽查制度
省级抽查由省经信委会 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全省通过认定的部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安排抽查比例为 10%左右;市级抽查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通过认定的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安排抽查比例为30%左右
市级抽查实行备案制
各市经信委要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省经信委,同时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报省经信委备案
三、对废渣来源凭证的要求 (一)对生产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所用废渣凭证要求 1、有偿购进废渣的企业
所利用的废渣,必须是从产渣单位或经销单位购进,提供合法、有效、真实的购货凭证
从产渣单位直接购进废渣的,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协议;从经销单位间接购进废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