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大全] 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辽资认办字[2010]01 号 -------------------- 关于 2010 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流程,现就 2010 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中需要明晰的工作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对市级初审的要求 市级初审实行责任制。市经信委指导企业按照辽经资源[2007]392 号 、 辽 经 信 资 源 [2008]160 号 以 及 辽 经 信 资 源[2010]90 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报申请材料,认真核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要对企业提供的所有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上报前各部门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严格把关,共同负责。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在组织专家评审时,如存在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填报的信息表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使得专家无法做出准确评审意见(技术问题除外),视为没有通过评审。 二、对省、市抽查制度的要求 从 2010 年起建立省、市两级抽查制度。省级抽查由省经信委会 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全省通过认定的部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安排抽查比例为 10%左右;市级抽查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通过认定的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安排抽查比例为30%左右。 市级抽查实行备案制。各市经信委要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省经信委,同时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报省经信委备案。 三、对废渣来源凭证的要求 (一)对生产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所用废渣凭证要求 1、有偿购进废渣的企业。所利用的废渣,必须是从产渣单位或经销单位购进,提供合法、有效、真实的购货凭证。从产渣单位直接购进废渣的,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协议;从经销单位间接购进废渣的,须提供经销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利用企业、产渣单位、经销单位三方购销合同或协议。 2、无偿利用废渣的企业,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① 利用单位与产渣单位是隶属关系,须提供能够证明隶属关系的有效材料,如营业执照等,以及提供双方供货合同协议、废渣产生量的证明材料。 ② 利用废渣属直接排到生产厂区的,须提供双方合同协议和有效证明文件。 ③ 直接利用堆存废渣的,利用企业生产厂地建在堆存废渣附近,须提供实地考察情况报告,实地考察情况报告由市经委会同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及专家到实地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