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个人建房规划监管告知书大全 XX 县区个人建房规划监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 XX 县区个人建房规划监管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特指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危房改建或拆迁安置房建设中应当遵守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办法》第 34 条规定,申请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 1、书面申请; 2、提供县会议纪要(或项目核准、批准、备案文件); 3、提供 1。500 最新地形图。 三、根据《办法》第 37 条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 1、书面申请; 2、用地批准书(含县批准文件); 3、人防手续; 4、经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缴纳相关费用。 四、根据《办法》第 42 条规定,申请建房者应当在领取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打桩放线(样)。 打桩放样前,申请建房者(个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所有房屋(含附属房)拆除;打桩放样后,经验线合 格方可开工建设。 五、根据《办法》第 45 条规定,申请建房者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申请建房者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六、根据《办法》第 46、47 条规定,申请建房者在申请规划验收前,应严格按建设方案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和破坏外立面,不得外设防盗网,周边的基础设施、绿化应完善,否则不予办理规划验收。 七、根据《办法》第 6 6、67 条规定,申请建房者在规划验收后,如出现违章搭盖、擅自加层、围圈原应当收缴国有的土地、改变破坏外立面等情况的,责令限其整改,自行拆除;对拒不整改或拆除的,已经办理房屋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九、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业主一份,住建局存档一份。 签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