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推荐 5 篇]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 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XX 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242 号)、《XX 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 号政府令)、《关于印发〈XX 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 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 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 XX 省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一)申报人员 1.2012 年 1 月 1 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