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优秀范文五篇] 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XX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7]270 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XX 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 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计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计经资发[1999]101 号)和省经贸委《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0]897 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 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 第三条 XX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以下简称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