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优秀范文五篇] 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XX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7]270 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XX 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 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计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计经资发[1999]101 号)和省经贸委《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0]89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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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XX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 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
第三条 XX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