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责任书 XX 县区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书 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电话:工地名称:负责人:电话:工地地址:建设单位:负责人:电话: 为加强 XX 县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XX 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 XX 县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签订如下: 一、施工现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围墙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下同)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处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渣土承运单位三方首先联合向县城管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经县城管执法局现场核定并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和要求:一是施工工地出口须有 30 米硬化道路,上面铺设草袋并水冲,渣土车装载后车箱上面要拍实,以防车轮带泥和沿途泼撒。二是按县城管执法局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路上安排专人清扫。三是建筑垃圾倾倒地须不造成污染且周边群众同意。 三、特种车辆管理规范。履带车、铁轮车等特种车辆进出工地要用平板车拖运,严禁直接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法律责任。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车辆违反运输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监督检查部门:住建局 (签章) 县公安局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