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议付行必须慎重履行合同义务上海 A 公司与案外人新加坡 c 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值 758450 美元的售货合同,A 公司为出口商。C 公司根据合同向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 758450 美元,受益人为A 公司,议付银行为中国任一银行,受款人为 B 银行,付款人为开证行即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 此后,A 公司就上述信用证向 B 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1996 年 5 月 50 日,B 银行同意向该公司汇达分公司发放贷款 50 万美元,并于次日将贷款划入 A 公司账户,开证行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分别于 1996 年 5 月 28 日、8 月 8 日、8 月 19 日先后三次向 B 银行发出三份电传,根据开证人申请,对该信用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 3 次修改第二款内容为“收到申请人指示后,应将装运日程和船舶名称以修改方式通知受益人,上述修正副本应随单据一并发出”。 同年 8 月 30 日,B 银行收到一份以开证人 c 公司名义发来的电传(该电传以下简称“第 4份通知”),告知 A 公司船名“星河”号 124,装运日期 1996 年 8 月 31 日。 B 银行收到该电传后交给 A 公司。上述船名和装运日期与船公司接受 A 公司托运货物后签发的提单中所载内容相符。9 月 5 日,A 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了包括第 4 份通知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要求议付。B 银行于 9 月 5 日向 A 公司发出议付通知,告知 A 公司在 LC960525 号信用证项下的金额 758450 美元中,扣除手续费、邮费、短款费、修改通知费、提前付款利息及所欠打包贷款本金、利息后,尚余净额美元 491454.01 元,并于次日将该议付款划入 A 公司账户。之后,B 银行将信用证项下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偿付,开证行于 9 月 18 日、10 月 11 日致函 B 行,称单据与信用证第 3次修改第 2 款的指示不符,并称其从未发过第 4 份船名和船期的修改通知,开证人 C 公司也未发过这份电传,单证存在不符点,拒绝偿付该信用证款项,并将所有单据退回 B 银行。 该行于 10 月 25 日致函 A 公司,告知其单据遭拒付,要求 A 公司归还议付的信用证款项。后因 A 公司未归还议付款,B 银行先后三次在 A 公司账户内扣划 59650 美元,用于划还议付款,尚欠678800 美元。另查明,A 公司出具给 B 银行的签字卡上已授权该行将本案所涉款项汇入 A 公司汇达分====================专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