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议付行必须慎重履行合同义务上海 A 公司与案外人新加坡 c 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值 758450 美元的售货合同,A 公司为出口商
C 公司根据合同向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 758450 美元,受益人为A 公司,议付银行为中国任一银行,受款人为 B 银行,付款人为开证行即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
此后,A 公司就上述信用证向 B 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1996 年 5 月 50 日,B 银行同意向该公司汇达分公司发放贷款 50 万美元,并于次日将贷款划入 A 公司账户,开证行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分别于 1996 年 5 月 28 日、8 月 8 日、8 月 19 日先后三次向 B 银行发出三份电传,根据开证人申请,对该信用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 3 次修改第二款内容为“收到申请人指示后,应将装运日程和船舶名称以修改方式通知受益人,上述修正副本应随单据一并发出”
同年 8 月 30 日,B 银行收到一份以开证人 c 公司名义发来的电传(该电传以下简称“第 4份通知”),告知 A 公司船名“星河”号 124,装运日期 1996 年 8 月 31 日
B 银行收到该电传后交给 A 公司
上述船名和装运日期与船公司接受 A 公司托运货物后签发的提单中所载内容相符
9 月 5 日,A 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了包括第 4 份通知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要求议付
B 银行于 9 月 5 日向 A 公司发出议付通知,告知 A 公司在 LC960525 号信用证项下的金额 758450 美元中,扣除手续费、邮费、短款费、修改通知费、提前付款利息及所欠打包贷款本金、利息后,尚余净额美元 491454
01 元,并于次日将该议付款划入 A 公司账户
之后,B 银行将信用证项下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偿付,开证行于 9 月 18 日、10 月 11 日致函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