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第六章 保管合同的纠纷解决 保管合同的纠纷是指保管合同当事人就保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履行后果所产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具体包括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保管合同是否产生效力,产生怎样的效力,保管合同是否履行或是否按约履行以及保管合同在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产生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等等。保管合同纠纷的产生常常使得合同预期的经济目的难以实现,为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纠正,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呢?为了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必须首先确定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只有正确地划分了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才能公正合理地化解纠纷。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因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并不当然引起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需要有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这些主客观条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有: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把违约行为定义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据此,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等,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没有适当履行合同都会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违约,也可以是双方违约:假如是双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 120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履行期限为标准我们可将保管合同的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约和实际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它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我国《合同法》第 108 条对预期违约作厂规定。该规定称:“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规定预期违约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在一方出现预期...